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以下简称:南方公证处)的前身为广东省公证处,广东省公证处经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于1978年4月,是国内设立最早的省级公证处之一,行政上隶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务上承办少量的涉外民事公证。1979年,广东省司法厅恢复重建,广东省公证处划归省司法厅管理,为司法厅直属机构。1980年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受理收养子女、遗嘱、继承、委托、赠与等几项公证事务,从而恢复了停办长达20年之久的国内公证业务。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广东省公证处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业务从单一的涉外民事扩展为各类涉外、国内民事、经济公证、保全证据、提存、强制执行等三十多类公证事项,公证文书发往近二百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为广大公民、法人、社团组织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海内外享有良好的声誉。广东省公证处连续多年被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窗口单位。
广东省公证处先后办理了虎门大桥、珠海电厂、京珠高速公路招标投标公证、“广东国投”资产拍卖公证、广州地区的房改房公证、“水声水库”违章建筑清拆保全证据公证、涉外收养等公证事项,并与广东省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开创了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公证的模式;广东省公证处一直注重社会效益,坚持常年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义务法律咨询及公益性公证活动,为伤残军属、孤寡老人、东江纵队的老战士免费办理公证。2004年4月17日,广东省公证处举办了“公证在你身边”大型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日活动,全天共接待群众咨询600人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公证近900件,减免公证费50余万元。
为回应省人大代表议案,从2004年2月起,广东省公证处推行周六、日便民服务制度,设立“周末便民服务岗”,为群众提供双休日便民服务。周六、日便民服务制度受到了省司法厅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周末便民服务岗”先后被省直属机关团工委、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共青团中央授予“青年文明号”的光荣称号。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广东省公证处更名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隶属关系不变。名称虽然改变了,但“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促发展”的宗旨没有改变,南方公证处一如既往地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南方公证处先后举办了“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及“公证法律服务进企业”咨询活动,延伸了公证服务的广度、深度,充分发挥了公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南方公证处可办理以下公证事项及事务: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十三)提存;
(十四)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十五)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十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历发送至邮箱:gdrc_ng@126.com;或者邮寄至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十楼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公室,邮政编码:510030。
合则约见,勿电勿访。
广东省公证处先后办理了虎门大桥、珠海电厂、京珠高速公路招标投标公证、“广东国投”资产拍卖公证、广州地区的房改房公证、“水声水库”违章建筑清拆保全证据公证、涉外收养等公证事项,并与广东省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开创了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公证的模式;广东省公证处一直注重社会效益,坚持常年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义务法律咨询及公益性公证活动,为伤残军属、孤寡老人、东江纵队的老战士免费办理公证。2004年4月17日,广东省公证处举办了“公证在你身边”大型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日活动,全天共接待群众咨询600人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公证近900件,减免公证费50余万元。
为回应省人大代表议案,从2004年2月起,广东省公证处推行周六、日便民服务制度,设立“周末便民服务岗”,为群众提供双休日便民服务。周六、日便民服务制度受到了省司法厅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周末便民服务岗”先后被省直属机关团工委、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共青团中央授予“青年文明号”的光荣称号。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广东省公证处更名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隶属关系不变。名称虽然改变了,但“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促发展”的宗旨没有改变,南方公证处一如既往地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南方公证处先后举办了“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及“公证法律服务进企业”咨询活动,延伸了公证服务的广度、深度,充分发挥了公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南方公证处可办理以下公证事项及事务: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十三)提存;
(十四)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十五)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十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有意者请将个人简历发送至邮箱:gdrc_ng@126.com;或者邮寄至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十楼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公室,邮政编码:510030。
合则约见,勿电勿访。
| 所有职位 | ||||
| 职位名称 | 工作地点 | 发布日期 | 有效日期 | 招聘人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