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5]13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
定员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26日
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
和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工作,按照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总体要求,参照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与原则
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工作要有利于建立适应城市发展新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结构和提高整体素质,有利于平稳过渡和保持社会稳定。
定岗定员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三定”方案,合理设置职位,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人员安置实行三年过渡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基本原则是:新区优先选用,充实市直各区,支持提前退休,脱产学历教育,鼓励自谋发展,柔性定岗定职。
二、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此次部分行政区划调整中撤并区的区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所属事业单位原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南沙区和萝岗区的同类机构以及与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的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三、区直机关定岗定员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基本条件。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这次区划调整的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 符合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要求。
(1)在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中,未达到大专学历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加机关定员,但须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未达到大专学历的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干部不参加机关的定员。
(2)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参加机关定员的科级以下职务人员男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专业性较强的个别岗位,还必须符合其特殊专业的要求,具备特定专业技术水平。
4. 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5. 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6.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 符合国家、省、市的其它有关规定。
(二)定岗定员的规定。
1. 根据市编委关于区划调整“三定”方案通知要求,制定定岗定员实施方案,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 新组建的南沙区、萝岗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定岗人选,主要源自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开发区和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南沙区、萝岗区到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选调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其中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合适,组织安排可考虑新区优先的原则。
南沙区、萝岗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的拟定岗人选、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由两区筹备组确定;其中属市副局级干部的,应报市委同意后再行决定。
3. 新组建的越秀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定岗人选应为原越秀区、东山区的机关工作人员,新组建的荔湾区的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定岗人选应为原荔湾区、芳村区的机关工作人员。
4. 新组建的越秀区、荔湾区的人员定岗工作,按分层分级的办法进行。两区区直机关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的拟定岗人选,原则上在原工作部门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配备,原则上在处级领导职务人选确定之后,根据职数比例、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由两区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级以下职位的岗位定员,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人员的安置途径和办法
(一)机关干部的安置。
1. 新区优先选用。
新组建的南沙区、萝岗区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任职条件,可以通过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等形式,优先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并及时确定符合条件要求的人选。新区选调人员工作应在2005年9月10日前基本完成。
2. 充实市直各区。
市直机关和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都有接收、安置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和芳村区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务。鼓励市直机关补员时从上述四区的机关工作人员中先行选调,选调后仍有职位空缺的,方可进行公开招考。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选调一定数量的上述四区机关工作人员。市直机关和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可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进行选调。市直机关和各区选调时间最迟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
3. 支持提前退休。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限可视为工作年限并作为计算工龄工资的依据,同时按现行规定在职人员应晋升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一次性增加到位,即:分别从执行现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当年算起,至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每满2年增加1档职务工资;每满5年增加1级级别工资,不足5年的,按每年增加1个级别工资的五分之一的金额增加级别工资。所增加的工资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4. 脱产学历教育。
40周岁以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未达到大专学历不能定员定岗的人员,应脱产进行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学习费用由所属区财政统一安排。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基本工资与20%的岗位津贴计发,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事行政关系由原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止),逾期未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的,其学习费用和待遇不再计发。
上述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的,可按“柔性定岗定职”的办法由区统一安排工作。逾期未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文凭的,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另行推荐工作。单位推荐工作3次而本人拒绝就业的,则视为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 鼓励自谋发展。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
(1)发给辞职人员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按其安置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2)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的辞职人员,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3)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移交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和广州市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管理,也可以移交户口所在区的人事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辞职人员的人事代理费,前三年减半收取。
(4)辞职人员可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登记,享受本市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服务。
(5)对机关需安置人员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服务实体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对创办经济实体的,其优惠政策按《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问题的通知》(粤办发〔1994〕2号)的规定执行;对从事社区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享受省、市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同等政策待遇。
上述“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人员安置时的上一年度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凡在本次人员安置中已享受过一次性补助的工作年限,再就业后不再享受类似的经济补偿。
6. 柔性定岗定职。
对于通过上述途径都无法安置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采取“柔性定岗定职”的办法予以合理安置,由所在区统一安排工作,不占编制,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原单位有空缺职位时可参加竞争上岗重新定岗。在过渡期内,柔性定岗定职人员保持原职级待遇不变。
凡在这次区划调整中因受职数限制或规格降低等原因的影响,无法按原职级安置的人员,允许高职低配,通过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的方式逐步过渡。因受领导岗位职数限制,原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可暂时不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7. 其他保障政策。
(1)对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晋升或初次评审的,可参照新单位中同等学历、同等资历的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直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聘用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
(2)安置到已参加或应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管理。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个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的规定执行,即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按规定从1998年7月起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渠道安排解决。参保后,其建帐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辞职自谋职业人员参照执行。
(二)事业单位干部的安置。
1. 推行聘用制度。
区属事业单位应结合目前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则上只签订短期聘用合同。南沙区、萝岗区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按《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的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原则上应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选调后仍有空缺职位的,方可进行公开招聘。其它未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各区所属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如需补员,应优先从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的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
2. 鼓励自谋职业。
对经组织批准辞职自谋职业或待安置1年期满未落实安置的人员,视为辞职,发给一次性补助。具体参照穗人发〔2004〕30号文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办理,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解决。
被安置到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或辞职的,参照穗人发〔2004〕30号文第十一条第 (六)款规定办理。
3. 支持提前退休。
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穗人发〔2004〕30号文中规定可办理提前退休的年龄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可延至2005年12月31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1)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对于并区后因机构相同需要合并且需要精简的事业单位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以参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时补贴一个工资级差额离退休费的通知》(穗人字〔1992〕60号)的精神执行,即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对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05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晋升工资。
(三)工勤人员的安置。
1. 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劳社关〔2000〕1号),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分流,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期间的,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2. 允许退出岗位。
参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可允许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其待遇暂按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5%确定。
五、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次定岗定员和人员安置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稳妥进行。
(二)增强改革意识,正确对待工作需要和岗位调整。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离职,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期间人员的衔接、过渡工作。切实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交接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
(四)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一时还未安置到位的人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确保这些同志置于组织的管理之中,保持社会稳定。
上述各项政策规定,仅适用于此次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以后不再适用。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安排 区域调整 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8月26日印发
(共印5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