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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赁面临三大门槛
来源:http://www.gdrc.com  时间:2005-04-06 17:10:15.0
    上世纪末,曾有未来学家预言过:未来20年,类似于“人才租赁”这种就业模式,将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变化。
    
     作为未来就业模式的前奏,武汉人才市场有限公司进行了近两年的实践,大多数“吃了螃蟹”的客户对租赁这种用工方式表示欢迎。
    
     与此同时,记者近日对50名求职者进行随机调查显示,60%的人不愿通过人才租赁方式就业,30%的人表示可以考虑;只有10%选择愿意。
    
     对此,武汉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副主任李皓认为,租赁业发展的三大门槛是令求职者却步的主因。
    
     同工同酬尚难保障
    
     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是单位制,就业者的身份、权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位。
    
     华中科大计算机学院2005届毕业生谢苏芳,就对人才租赁心存疑虑:既不知道自己到底归属哪家具体单位,也总觉得自己始终找不到归宿感和企业认同感。她说:“除非万不得已,否则我是不会选择这种方式就业的。”
    
     现服务于民生银行的李梦称,此前她通过人才租赁形式曾在上海宝钢集团工作期间,自己在奖金、福利等方面与在编人员存在较大差别,即便是干同一工种,工资待遇的差距同样存在。
    
     据了解,特别是在国有单位,租赁员工往往不能享受到与国有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误餐费、交通补贴等。武汉某技术公司的租赁人员也透露,他们公司的职工被分为“正式工”、“招聘工”、“劳务工”和“临时工”四类,而且各类人员间的待遇都有所差别。
    
     “空租”风险如何应对?
    
     虽然目前依托国家现有的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租赁人才一般都可办理相应的保障项目,但因“空租”(两次租赁之间的空当)带来的风险仍是求职者们的主要担忧之一。
    
     现在武钢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服务的宋琪表示,即便自己每天和公司正式员工一样上下班,但心里还是觉得不踏实。他说,虽然武汉人才市场公司还没有真正按照人才租赁的惯例(“租出去,有薪水;租不出去,没有薪水”),对租赁人员实行薪酬弹性制,但人才“空租”期间,究竟是否属于失业?如果是失业,那么“失业人员”是否该正式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空租期”的各项社保基金又将由谁缴纳?
    
     宋琪讲述了自己的几次出租经历和感受时坦言,在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通过租赁就业只是一种被动选择,他还是希望能最终找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
    
     国家专门性法规缺位
    
     1998年南京市在全国率先推行“人才租赁”,人才租赁引入我国才不过5年。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国家尚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政策法规对其责、权、利作具体的规范和厘定。
    
     “给企事业单位物色、挑选和推荐人才并非难事,难就难在与用人单位进行责权利分配上的协商。”李皓说,没有国家制订的统一标准,人才租赁的发展将受很大影响。
    
     记者在对武汉高校大学生进行随机调查时,“如果我被租赁,到底能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是学生们关注最多的一个问题。
    
     据介绍,虽然目前用人单位与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被租赁人才之间的部分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劳动法》来规范,但用人单位与租赁人才之间的关系却几乎找不到法律界定。
    
     对此,云南曲靖卷烟厂驻汉市场部有关负责人程玲也承认,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与租赁公司签订协议时既费时又费力,制订人才产权法和人才租赁法,已成为该行业健康发展的一种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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